
根據GB14287.5-202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5部分:測量熱解粒子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2026年11月1日實施)規范要求:
5.3 基本功能
5.3.1 探測器應能指示正常工作狀態、報警狀態和故障狀態。
5.3.2 探測器不應具有分斷配電線路的功能。
5.3.3 獨立式探測器的電源應采用交流電源(AC 220 V/50 Hz),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5.3.4 當被保護區域達到報警條件時,探測器應點亮報警指示燈,非獨立式探測器的報警指示應保持至與其相連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復位,獨立式探測器的報警指示應保持至手動復位。
5.3.5 采用外接傳感器的非獨立式探測器與外接的傳感器之間的連接線發生斷路或短路時,探測器應向與其連接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傳送故障信號。
5.3.6 探測器報警設定值準許在探測器或與其相連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上進行設置,但應通過專用工具、密碼等手段實現現場設置。
5.4 監控報警功能
5.4.1 監控報警功能要求僅適用于獨立式探測器。
5.4.2 探測器報警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顯示報警時的傳感器部位。報警聲信號可手動消除,消除后應有消音指示,當再有其他報警信號輸入時,報警聲信號應能再次啟動,且探測器應能保存消音記錄。
5.4.3 在報警條件下,探測器音響器件正前方1m處的聲壓級(A計權)應大于70dB,小于115dB。
5.4.4 采用外接傳感器的探測器,當信號處理單元與傳感器間的連接線發生斷路或短路時,探測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故障聲信號與報警聲信號應有明顯區別,且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狀態恢復。
5.4.5 探測器的報警聲信號應優先于故障聲信號。
5.4.6 獨立式探測器應最多連接4路熱解粒子傳感器,多傳感器組合式探測器應最多連接4路其他外接方式的傳感器。
5.4.7 報警信息應優先于故障信息顯示,在報警狀態下,應能手動查詢存在的故障信息,報警信息與故障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5.4.8 探測器可設有一組控制輸出,在探測器報警時,控制輸出應在3s內動作,控制輸出的性能應符合生產者的規定。
5.4.9 探測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音響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燈和顯示器的功能,自檢期間探測器控制輸出不應動作。
5.5 通信功能
5.5.1 非獨立式探測器應能將實時的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傳送到配接的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5.5.2 獨立式探測器應至少具有一組通信端口,通信協議應具有數據正確性的校驗措施。
5.6 主要部件性能
5.6.1 指示燈
5.6.1.1 探測器應設有工作狀態指示燈、故障狀態指示燈和報警狀態指示燈,指示燈應采用中文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5.6.1.2 指示燈應用顏色標識,紅色表示報警狀態,黃色表示故障狀態,綠色表示正常狀態。
5.6.1.3 指示燈在其正前方3m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5.6.2 顯示器
5.6.2.1 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數字、字母或中文顯示器顯示信息。
5.6.2.2 在100lx~500lx環境光條件下,顯示的信息應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0.8m處可讀。
5.6.3 接線端子
5.6.3.1 接線端子應清晰地標注其功能。
5.6.3.2 強電的接線端子應設在探測器內部,或采用防護罩進行保護。
5.6.3.3 強電和弱電接線端子應分開設置并清晰標識端子功能。
5.6.4 結構
5.6.4.1 探測器的外殼應堅固可靠。
5.6.4.2 探測器應采用可靠的方式進行安裝固定。
5.6.4.3 探測器的傳感器與信號處理單元的連接線長度不應超過3m。
5.7 探測報警性能
探測器按照附錄A的要求進行材料熱解試驗,報警時間不應長于13 min。
5.8 重復性
同一只探測器按照附錄A的要求重復3次材料熱解試驗,每次試驗的報警時間均不應長于13 min。
5.9 絕緣電阻
探測器的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的工作電壓大于50V時,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不小于100MΩ。
5.10 泄漏電流
采用AC220 V/5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探測器在1.06倍額定電壓下工作時,泄漏電流值應不超過0.5mA。
5.11 電氣強度
探測器的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的工作電壓大于50V時,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插頭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60s±5s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生放電或擊穿現象(擊穿電流不大于20mA);試驗后,性能應滿足5.3、5.4的要求。
5.12 電磁兼容性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1所規定的電磁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性能應滿足5.3、5.4的要求。
5.13 電壓波動
采用AC220 V/5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探測器,在供電電壓為AC187V和AC242V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性能應滿足5.3、5.4的要求。
5.14 機械環境耐受性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2中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性能應滿足5.3、5.4的要求。
5.15 氣候環境耐受性
探測器應能耐受表3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探測器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試驗后,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性能應滿足5.3、5.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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