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指引
作者: 發布時間:2026-04-21 11:36:43點擊:3
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指引
為規范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特制訂本指引,供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參考運用(本指引僅適用于人員密集場所因維修、安裝、限額以下工程等開展的動火作業,不適用于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動火作業、特種設備焊接作業和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動火作業)。
一、明確管理審批責任
- 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電焊、氣焊、氣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轉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的臨時性施工作業必須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動火作業審批和安全管理。
- 除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必須24小時營業使用的場所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使用、營業期間動火作業。
-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明確負責動火作業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動火作業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安全監護等工作。
-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動火作業審批權限,動火作業可以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
- 火災風險高或者需要在使用營業期間動火作業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實行動火作業分級審批,在火災高風險區域或在使用營業期間動火作業的必須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同意。
二、嚴格安全審查審批
- 實施動火作業應當向單位內歸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應當注明動火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位置、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開展電焊、氣焊、氣割作業還應當注明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 歸口管理部門接到動火作業申請后應當進行安全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電焊、氣焊、氣割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焊接與熱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證是否相符、證書是否真實有效。2)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在營業使用期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區域是否與其他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3)動火作業點10米范圍內的可燃物是否清理,無法清理可燃物的是否采取了不燃板材隔擋、防火毯覆蓋等安全措施。4)動火作業點周邊樓地板的孔洞、縫隙、地溝是否已清除可燃物,并用不燃板材、防火毯覆蓋或填砂等措施隔離。5)高空動火作業是否采取使用接火盤、防火隔板等防止焊渣飛濺的措施。6)動火點周圍規定距離內是否有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裝卸、排放、噴涂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作業。7)作業現場是否配備滅火器,現場有消火栓的是否將水槍水帶與消火栓連接做好火災撲救準備。9)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風險是否已消除或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3.歸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安全審查情況,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提請單位相關負責人簽發《動火作業票》。
三、嚴格動火作業安全管控
- 動火作業前,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在建筑主入口、作業現場和其他重點顯著位置懸掛、粘貼動火公告,并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員負責對動火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監護。
- 監護人員應當對照《動火作業票》核實相關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準許實施動火作業。
-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票》注明的時間、地點和安全措施作業并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監護人員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者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發生火情,動火作業和監護人員應當及時撲救初起火災,撥打“119”電話報警,報告單位相關負責人組織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遺留火源后方可撤離。
四、嚴格落實管理獎懲
-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動火作業納入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內容,發現未經審批違規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存在火災風險的應當立即制止,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動火作業安全管控納入單位獎懲規定,嚴肅懲處違反動火作業管理規定的部門和人員。
××養老院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示例)
為我院動火作業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一、歸口管理和審批權限
- 在我院范圍內開展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以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轉等可能火焰、火花、熾熱表面的臨時性施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審批后方可作業。
- 院保衛科為我院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動火作業的安全審查、現場監護等工作。
- 在老年人居住、活動的建筑內實施動火作業的必須經院長審批同意;在養老院其他部位實施的動火作業必須經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長審批同意。
二、動火申請和安全審查
- 負責組織實施動火作業的部門應當在作業前12小時向保衛科提交動火申請,動火申請注明動火作業的具體地點、時間、作業人員和采取的安全措施,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還應當附作業人員焊接與熱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 保衛科接到動火申請后應當進行安全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經審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的,保衛科應當填寫《動火作業票》,按照審批權限經醫院負責人審批后,向組織動火作業的部門下發《動火作業票》,保衛科應當至少明確1名人員負責該動火作業的現場安全監護。保衛科應當將動火作業相關情況告知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護理部等相關部門和人員。
三、動火作業實施
- 動火作業前保衛科應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動火區域的醒目位置粘貼動火公告提示火災風險。
- 監護人員應當對照《動火作業票》再次現場核實安全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準許實施動火作業。
-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票》注明的時間、地點作業并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監護人員應當全程現場監控,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者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 動火作業引發火災的,監護人員應當撥打“119”報警、報告單位領導,并會同動火作業人員撲救初起火災。單位領導接到火警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滅火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
-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護人員和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檢查,采取灑水等方式對焊渣、熔珠冷卻,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撤離并告知相關科室和人員。
《動火作業票》應當存入防火檔案備查,保衛科應當將動火作業納入日常防火巡查內容,發現違反動火作業管理規定的,應立即制止并報告分管院長,依據相關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懲處。